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91民初138号
原告***,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6号新兴产业孵化器(园区)3#楼1511房间。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二0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