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

安达市晟龙节能墙体材料厂与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马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91民初616号
原告:安达市晟龙节能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乡龙山砖厂西侧。
经营者:郝民,该厂厂长。
被告: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26号新型产业孵化器(园区)3#楼151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达市晟龙节能墙体材料厂与被告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达市晟龙节能墙体材料厂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达市晟龙节能墙体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贾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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