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告 知 事 项 通 知 书 (2022)黑0691执保3182号 ***与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2)黑0691民初389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二组收案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告知以下事项: 一、保全措施的有效期 查封情况:冻结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200××××0186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9779.04元,本案已以10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9779.04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日。 冻结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905××××3716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0元,本案已以10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日。 冻结黑龙江丰瑞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05××××6666_1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1145.71,本案已以3000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145.71元,超额冻结金额3000000.00,冻结期限自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日。 二、上述期间届满后,如需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查封申请。逾期不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接受续行保全申请的人员为案件审理、执行法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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