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1民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嫩江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海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忠,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江,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嫩江县意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嫩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小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声,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嫩江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嫩江县意杰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嫩江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军
审判员 贺 颖
审判员 王 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