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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嫩江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21民初183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君,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嫩江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宝森大厦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嫩江县昆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成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