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3民初1808号 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前旗上海庙镇沙章图村(**公路80公里处向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实验农场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案涉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前旗三建易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