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23执保455号
申请人:***,男。
申请人:何学玲,女。
被申请人: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彤,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钟福有,男。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宝清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山,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何学玲诉被保全人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钟福有、***、宝清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何学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宝清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宝清县盛新皇家花园小区的八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2019)黑0523民初33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宝清县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宝清县盛新皇家花园小区的房产八处,分别为:A区2号楼3单元XXX室、A区2号楼3单元XXX室、A区2号楼3单元XXX室、A区2号楼4单元XXX室、A区2号楼4单元XXX室、A区2号楼4单元XXX室、A区2号楼4单元XXX室、A区2号楼5单元XXX室;查封申请人何学玲位于宝清县盛新皇家花园小区A1-A2偏跨XX号、偏跨XX号、偏跨XX号房产三处;查封担保人崔文财名下位于宝清县盛新皇家花园小区XX-XX偏跨XX号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523民初33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