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5民初7号
原告: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人民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号新宏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武春花
审判员  李永国
审判员  殷学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