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5执异32号
案外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南大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昶,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恺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人民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号新宏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钱宝,该公司员工。
在本院审理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于2018年9月29日作(2018)黑05民初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中段御景旷世小区x号楼(六层楼房)5号商服(产权证号:黑(20**)宝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外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中段御景旷世小区一号楼(六层楼房)5号商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法院查封的宝清县宝清镇御景旷世1号楼5号商服的产权归异议人所有,应当解除查封。其理由:1.宝清县宝清镇御景旷世x号楼5号商服在宝清县国土资源局登记的产权人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异议人是不同的主体,法院在审理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过程中却查封了异议人的房产,属于查封错误;2.异议人在湖北省孝感市的银行申请了贷款,现银行正对该房产进行资产调查,因该房产被法院查封造成异议人的贷款申请不能实现,由此将给异议人造成巨大损失。
申请人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不同意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本案被保全的宝清县宝清镇御景旷世x号楼是本案被申请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该御景旷世小区x号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均是批给被申请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日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该御景旷世x号楼均是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由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给付工程款,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9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宝清县宝清镇御景旷世小区x号楼,2018年9月14日宝清县人民法院解除对该楼房的查封。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查封的是御景旷世小区x号楼,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清楚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什么时间取得的xxxxxxx号产权证,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御景旷世x号楼所有权的时间及取得该楼房的依据是什么。
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同意异议人要求对查封房产予以解封的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的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查封了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黑龙江省宝清县新华路中段御景旷世小区x号楼(六层楼房)5号商服,该查封房产已于2018年6月1日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证,不动产产权证号为黑(2018)宝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不动产产权证中标明的不动产权利人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1日取得了本案查封房产的不动产产权证,系该房产的权利人,故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新华路中段御景旷世小区x号楼(六层楼房)5号商服(产权证号:黑(20**)宝清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执行。
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