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3执异37号
异议人:***,1967年5月22日出生,男,汉族,住宝清县。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人民路101号。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号新宏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请求: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21)黑0523执2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宝清县御景矿世小区57套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近几年来御景旷世小区因回迁户和因购房纠纷得不到住房安置的**户在不断增多,特别是2021年**户愈演愈烈,从县里到市里、省直到中央**,强烈要求回迁安置。宝清县为解决群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妥善安置好回迁户的住房问题,成立了以县长、主管县长为领导的御景旷世小区复工启动推进小组,并对该烂尾楼盘,给予开发商相应的优惠政策。在这样的前提下,异议人于2021年8月份同被执行人签署了施工御景旷世小区19号烂尾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被执行人没有资金给付能力,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整个工程的工程款均以住宅楼、门市房抵账。被执行人以御景旷世小区19号楼部分住宅和门市房屋共计30套进行抵顶工程款”。也可以说,没有这些房屋的抵顶,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施工合同是不可能达成协议的。异议人认为,没有施工启动,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也是一纸空文,所以用房屋抵顶异议人工程款应是首要的,只有用房屋抵顶工程款,异议人才能给予施工并完成19号楼的竣工,异议人所得的房屋应优先于法院执行的房屋。另外,被执行人2022年还将启动御景旷世小区烂尾7号楼、8号楼、15号楼等诸多楼房施工,这些楼房竣工后均可偿还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恳请宝清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审慎处理御景旷世小区19号楼房的查封执行。
经审查查明,黑龙江彤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黑05民初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宝清县新华路中段御景旷世小区一号楼(产权证号为20180002964六层楼房)。黑龙江新宏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提供其公司开发的宝清县御景旷世小区19号楼57套房屋(争议房屋)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黑05民初56号之二民事裁定“一、查封宝清县御景旷世小区19号楼57套房屋(查封明细附后),查封期限三年。二、解除对宝清县新华路中段御景旷世小区一号楼(产权证号为20180002964六层楼房)的查封”,产权部门于2018年12月20日协助登记查封。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令本院执行后,于2021年1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临近查封期限,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黑0523执217号之一执行裁定,续行查封宝清县御景旷世小区19号楼57套房产,宝清县住房综合服务中心于2021年11月26日协助本院登记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供2021年8月12日“御景旷世19#二次工程承包合同”证明争议房屋已由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协议用以抵顶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就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的规定,争议房产已于2018年12月20日由产权部门登记查封,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业成
审判员  白春生
审判员  宋书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令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