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11执保43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系抚顺市新抚创业板材商行经营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郭兵,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或等值财产(限额1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久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