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再8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瑞,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滨,黑龙江富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448号。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黑01民申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威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瑞、被申请人哈尔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滨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亚细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联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哈尔滨银行对威联公司的诉讼请求。威联公司与***并不相识,从未为***借款进行过担保。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借款抵押合同系伪造***及威联公司签名及印章所签订的,对威联公司和***不发生效力。原审中威联公司的相关信息均与实际不符,原判决并未向威联公司依法送达,威联公司申请再审不超过法定期限。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哈尔滨银行对***的诉讼请求。***从未与哈尔滨银行签订过借款合同并进行贷款,***对案涉合同及本案原审诉讼均不知情。案涉合同实为亚细亚公司冒用***等名义向哈尔滨银行贷款,哈尔滨银行未认真审查,存在过错。***直至2018年11月被要求进行执行申报,才知道存在诉讼。
哈尔滨银行辩称,2012年6月,原判决执行程序中,威联公司即已知道本案存在,且威联公司还为另案的陈阳进行担保,其法定代表人自身也进行了贷款并存在诉讼,故威联公司对于保证事项等是明知的,其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哈尔滨银行没有***申请再审超期的证据。如威联公司和***申请对案涉合同的签名等进行鉴定,哈尔滨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组织鉴定。
本院再审认为,威联公司及***对案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哈尔滨银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合同系威联公司及***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原判决存在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鉴于原审中威联公司及***均未参加法庭审理,涉及哈尔滨银行的其他几件同类案件亦正在原审审理中,故本案发回重审既能够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公平审判的机会,又有利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
综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别交纳的再审案件受理费各13351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郭英禄
审 判 员  丛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美华
书 记 员  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