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瑞,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邹宏伟,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郭英禄
审 判 员 丛明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美华
书 记 员 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