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恢71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大直街**。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黑龙江威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iv>
法定代表人:郭兵,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
法定代表人:邹宏伟,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威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亚细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南执字第812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本案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被依法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执字第812号、(2017)黑0103执恢7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青霞
审判员 庞立海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