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宇祥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房产建筑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103民初12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农村。
法定代表人:孔庆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昌,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房产建筑段,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站前路133号。
主要负责人:李志,该单位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醒忠,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光,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房产建筑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4.62元,减半收取计4122.31元,由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永杰
审判员  丁慧颖
审判员  李继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文贺
书记员杨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