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2执异22号
案外人:兰西县兰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守君,职务镇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孔庆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西县上百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西县兰西镇林盛村赵秀烧锅屯。
法定代表人:刘晓岩,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申请执行兰西县上百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百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1)黑12执12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上百年公司所有的27种机械设备和办公设备及用品(简称涉案财产),案外人兰西县兰西镇人民政府(简称兰西镇政府)就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兰西镇政府述称,请求中止对(2021)黑12执128号之一执行裁定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9日,兰西镇政府与上百年公司签订了《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上百年公司向兰西镇政府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第2条约定“乙方用所持有的上百年公司所有厂房、设备等资产作为借款300万元资产的抵押;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所有的厂房、设备等资产所产生的负债由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将所有厂房、设备等净资产无条件转让给镇政府,不附带任何债务,用于抵偿甲方借给乙方的借款300万元,并配合做好司法公证”。依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双方关于动产抵押的合同已生效,兰西镇政府对贵院查封上百年公司的财产享有抵押权,故申请贵院中止执行涉案财产。
申请执行人***公司未答辩。
被执行人上百年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公司申请执行上百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1)黑12执128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上百年公司所有的涉案财产。
本院另查明,2020年4月9日,兰西镇政府与上百年公司签订了《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上百年公司向兰西镇政府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上百年公司用其所有的所有厂房、设备等资产作为借款300万元资产的抵押;上百年公司所有的厂房、设备等资产所产生的负债由上百年公司自行解决和承担;如上百年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将所有厂房、设备等净资产无条件转让给镇政府,不附带任何债务,用于抵偿借款300万元。该《补充协议书》未经公证机关公正,未办理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兰西镇政府在借给上百年公司300万元借款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并约定上百年公司用其所有的厂房、设备为借款300万元设定抵押和逾期还款抵偿全部债务,但因双方在本院对涉案财产查封之前未办理财产抵押登和财产转移手续,故兰西镇政府对涉案财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综上,案外人兰西镇政府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兰西县兰西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学斌
审判员 丛开敏
审判员 吕学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福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