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21民初415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机电工程师,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龙江县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通达街交通局住宅楼**单元**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江县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龙江县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之间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诉讼已无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