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法定代表人:刘松鹏,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萝北县欣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
法定代表人:李忠兴。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萝北县欣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403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仇 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