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6民初724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棱县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老干部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绥棱县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