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绥棱县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6民初724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棱县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老干部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绥棱县新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