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382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朱绍信,男,1950年5月2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中建龙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龙成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绍信与被执行人中建龙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龙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朱绍信欠款109400元,利息2542元,案件受理费3088元,并承担执行费1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朱绍信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王德权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王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