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8101民初1680号
原告:黑龙江万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准街75号傲城国际A栋2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龙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外区哈东路84-1号4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万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建龙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万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因双方已和解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逄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