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龙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左真艳、孙满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91执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左真艳,女,1974年11月30号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孙满德,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王国利,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高新区。
第三人中建龙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洪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左真艳诉被告孙满德、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真艳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8年2月14日向第三人中建龙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第三人中建龙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第三人中建龙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哈尔滨银行新阳广场支行的存款397027.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纪念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