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杭县稔田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823民初2356号
原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建设)与被告上杭县稔田中心小学(以下简称稔田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闽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四、被告稔田小学的法定代表人李福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新、蓝国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闽建设经投标中标案涉工程后与稔田小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根据案涉工程的招标公告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为三层框架结构教学综合楼,工程范围为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综合单价包干±0.00以上1204元/平方米。由此可知,中闽建设所承建的案涉工程施工内容包含±0.00基础工程及地圈梁,单价为总价包干。中闽建设主张基础及地圈梁工程不属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中闽建设与稔田小学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0.00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予以结算,即对孔桩工程另行结算。中闽建设与稔田小学的该约定内容超出了案涉工程的招标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规定,依法应予认定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关于案涉工程的结算及其总造价。案涉工程的招标公告及施工合同均未约定工程结算应由上杭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核,且《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发布时间在招标公告及施工合同签订、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后,稔田小学主张案涉工程应以上杭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的审核结果为依据,没有合同依据,不予采纳。稔田小学主张以上杭县审计局杭审投中核〔2019〕137号《关于上杭县稔田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造价2319905元为依据,因该审核报告未对±0.00以下部分单独计量计价,未能反映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也未经中闽建设的认可,不予采纳。中闽建设主张其对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6月6日编制工程结算书,工程造价为3714908元,稔田小学在该结算书上盖章进行了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稔田小学盖章仅表示同意送有关部门审核,并非对中闽建设编制的结算工程造价的确认,故中闽建设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鉴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投入使用达七年多,双方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久拖不决,有违公平及诚信。因涉案工程按实际施工内容按实结算工程造价,即按计价规范计算案涉工程造价高于按合同约定计算案涉工程造价,且中闽建设主张按合同约定计算案涉工程造价,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的造价按合同约定计算。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结合鉴定公司的鉴定结论综合分析认定。对地上三层(承台及以上)项目的结算造价,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总价包干(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含室内及室外消防工程)每平方米1204元计算,计2012035元。对室外附属工程根据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按实结算计293069.9元。对桩基工程的施工及结算方式,因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双方在施工中补充签订的《补充协议》如前所述为无效合同,鉴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桩基工程与案涉工程不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当时当地行情单价按实结算工程价款。福建正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桩基工程的鉴定造价为766867元,与客观事实相符,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3071971.90元,扣除施工中稔田小学的上级主管部门上杭县教育局向中闽建设支付工程款259.5万元后,稔田小学还应支付中闽建设工程款为476971.9元(3071971.90元-2595000元=476971.9元)。 关于稔田小学应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案涉工程虽未经结算,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达七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闽建设与稔田小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故中闽建设要求按施工合同约定从2015年7月4日起支付日万分之一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中从起诉之日起即2019年8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不当,该期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上杭县教育局委托上杭县紫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上杭县“民生”工程新建幼儿园项目(四)进行招标,其中含上杭稔田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楼项目,招标范围和内容为:土建及配套水电安装工程。评标标准数据表载明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土建(含水箱,化粪池)及配套水电安装(含室内及室外消防)工程(含人工、机械、水卫电材料等);2011年11月3日,中闽建设公司向上杭县教育局递交投标函,对紫金杭招字【2011】第143号上杭县“民生”工程新建幼儿园项目(四)第一、二、三、四、五标段工程愿意以发包价1204元/平方米的投标报价;2011年11月15日,稔田中心小学与上杭县紫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中闽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闽建设公司为稔田中心小学位于上杭县稔田的上杭县“民生”工程新建幼儿园项目(四)上杭稔田中心幼儿园标段的第一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204元/㎡,投标工期170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011年12月21日,中闽建设与稔田小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上杭稔田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工程规模建筑面积1760㎡,三层框架结构;工程内容为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所要求的施工内容;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70日历天;合同价款约229万元,综合单价包干±0.00以上1204元/平方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为变更发生后14天内,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为接到变更报价完整资料后14天内。变更估价的原则为①施工图外工程如基础超深、设计变更,经业主签证后,土建部分按《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2002版),材料价格参照2011年第9期《龙岩工程造价信息》中上杭县建设工程材料(综合)价格(上杭县没有的按新罗区),人工单价按《闽建筑[2010]43号》文执行;机械台班单价参照《2011年第三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等规定编制后再乘以90%而得出增减工程造价。水卫电安装工程由土建承包单位配套施工。信息价没有公布的材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单位工程师审核后签证确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方式为施工图纸以内,工程造价按核实的建筑面积乘以发包价而得出,施工图纸以外,按变更的估价原则规定定额计算方式编制后再乘以90%而得出增减工程造价。 施工进度款依进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内业资料归档完毕,工程款支付至合同包干造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的总额为总造价(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招标人及监理单位中间签证增减等费用)的95%,余下的5%为质量保修金,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天内,扣除返工维修费用后余款一次付清(不计息)。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一计息支付给承包人,工期不予顺延。本合同工程竣工审查时限为审核部门应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予以核减的,应在审查意见中逐项明确理由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限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明确的竣工结算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20天;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30天;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45天;合同没有约定审查时限的按28天。 2012年1月31日,中闽建设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稔田小学与中闽建设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因招标文件及双方在2011年12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体现孔桩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0.00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予以结算。2012年7月9日,经委托,福建省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杭县稔田中心幼儿园综合楼桩基础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779214元。2013年1月29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8月交付使用。2014年8月19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出台杭政〔2014〕76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结(决)算由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计。2015年6月6日,中闽建设对案涉工程编制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的工程造价为3714908元,稔田小学在该结算书中予以盖章,稔田小学将案涉工程的结算资料送予上杭县审计局审计。2017年3月23日,上杭县审计局对案涉工程作出初审结果,初审工程总价为2178334元,并于2017年3月24日向稔田小学送达,同时要求其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对。2017年4月6日,中闽建设作出稔田中心幼儿园室外工程初审反馈意见。2017年4月8日,中闽建设在该反馈意见中盖章确认情况属实。2018年11月6日,中闽建设、稔田小学及审计中心的工作人员均派员参加案涉工程结算审核结果核对会议。2019年10月12日,上杭县审计局作出杭审投中核〔2019〕137号上杭县审计局关于上杭县稔田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319905元,该审计结果未对±0.00以下部分原设计施工图纸内容的的单独计量计价予以认定。施工过程中,上杭县教育局共向中闽建设支付工程款259.5万元。中闽建设认为,其在2015年6月6日向稔田小学送达案涉工程结算书,稔田小学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且在结算书中盖章,案涉工程造价依合同约定以其编制的工程结算书为准。中闽建设向稔田小学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中闽建设的申请,本院委托福建正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上杭县稔田中心幼儿园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按计价规范计算上杭县稔田中心幼儿园工程造价为3179560.90元,地上**(承台及以上)项目下浮10%的金额暂列为无法确定项目为211962.40元;2.按合同约定计算上杭县稔田中心幼儿园工程造价为3071971.90元。 上述事实,有中闽建设提供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合格证明书、工程结算书、《关于要求对上杭县稔田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核对的函》及中闽建设的反馈意见,稔田小学提供的招标公告、专用合同条款、投标函、杭政〔2014〕76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送达回证、《关于要求对上杭县稔田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结算审核结果进行核对的函》、工程审核书(初审)、反馈意见、会议签到表、工程款拨付情况一览表、转账凭证、杭审投中核〔2019〕137号上杭县审计局关于上杭县稔田中心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一、上杭县稔田中心小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6971.9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利息及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95元,由上杭县稔田中心小学负担4228元,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67元。案件鉴定费57700元,由上杭县稔田中心小学负担28850元(此款在执行时给付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五连
法官 助理  林建桥 代理书记员  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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