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闽0502民初4502号
原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公司)与被告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以下简称鲤城二实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鲤城二实幼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蒋宏斌,鲤城二实幼的法定代表人李月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良、陈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关于鲤城二实幼要求中闽公司交付诉争工程内业资料是否有依据的问题。移交工程内业资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中闽公司的合同义务。工程完工后,中闽公司已于2014年11月25日将相关内业资料移交给鲤城二实幼,有工程送审结算资料移交清单为证,鲤城二实幼亦在接收人处签名盖章确认,因此,中闽公司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该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鲤城二实幼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主张中闽公司交付内业资料,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鲤城二实幼将工程资料交由仟羽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后,由中闽公司员工代鲤城二实幼接收仟羽公司归还的工程资料,中闽公司因此持有工程资料并非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鲤城二实幼可另行向中闽公司主张归还。 5.关于本案工程款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中闽公司要求鲤城二实幼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结算后鲤城二实幼应支付至结算造价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现保修期尚未届满,故鲤城二实幼应支付工程结算造价的95%,即13123922.25元,鲤城二实幼仅支付11591700元,尚欠1532222.25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闽公司要求鲤城二实幼支付工程余款1532222.25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中闽公司要求鲤城二实幼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利息应以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自结算之日2015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闽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本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中闽公司与鲤城二实幼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鲤城二实幼未依约支付工程余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中闽公司要求鲤城二实幼支付工程款2222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为鲤城二实幼应支付工程款1532222.25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鲤城二实幼要求中闽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但部分质量缺陷已超过保修期,故对该项反诉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鲤城二实幼要求若中闽公司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的,由鲤城二实幼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中闽公司承担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鲤城二实幼要求中闽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360000元及要求中闽公司交付工程内业资料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中闽公司提交的证据:1.竣工验收报告系原件,报告上加盖了包括鲤城二实幼在内的各相关单位的印章,真实性应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工程已竣工验收的事实。至于竣工日期,鲤城二实幼认为系中闽公司自行填写,鲤城二实幼不予认可。但中闽公司同时提供了一份加盖鲤城二实幼印章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鲤城二实幼虽对该印章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鲤城二实幼在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表明其认可该复印件的内容,该复印件上明确记载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本院予以确认。2.工程送审结算资料移交清单加盖鲤城二实幼的印章,可以证明中闽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将该工程内业资料移交给鲤城二实幼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3.工程造价文件中加盖有鲤城二实幼的印章,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鲤城二实幼委托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诉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审核后工程总造价为13814655元,中闽公司及鲤城二实幼同意该审核意见的事实。4.中闽公司提交的八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中闽公司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理审核、鲤城二实幼付款的过程,本院予以确认。5.催款通知未有送达鲤城二实幼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确认。6.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鲤城二实幼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该材料系向鲤城区审计局作出的承诺书,理应送交鲤城区审计局,而中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原件从鲤城区审计局取得或鲤城区审计局已确认收到该材料,故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鲤城二实幼已将结算资料报送鲤城区审计局的事实。 对于鲤城二实幼提交的证据:1.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表中体现的开工时间与中闽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中体现的开工时间一致,可以证明涉案工程于2013年3月6日开工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竣工验收报告为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3.监理日记没有监理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真实性不予确认。4.请款材料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不排除中闽公司履行时间与请款时间存在时间差的可能,因此,该证据不足以证明2014年1月20日之后,诉争工程仍处于建设阶段的事实。5.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预算外增项增资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泉鲤政文[2007]32号)系政府文件,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及法律法规作为裁判的依据。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页中约定“有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泉鲤政文[2007]32号等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但该份文件主要内容在于规范建设单位增项增资的报批程序,系政府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不能以此约束施工单位。6.泉州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通知书、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反馈单二份及图片、附表(下雨、台风影响工期明细)、2014年4月份案涉工程现场照片四张,鲤城二实幼能提供原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2014年1月20日之后,诉争工程仍处于建设阶段的事实。7.工程联系单,没有建设单位中闽公司的签名盖章,真实性不予确认。8.中闽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给鲤城区重点办的申请报告,鲤城二实幼未能提供原件,真实性不予确认。9.关于鲤城二实幼要求中闽公司履行保修义务的证据,除了2017年2月20日的通知函中闽公司确认收悉,其余通知函均无送达中闽公司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至于需维修部位的照片,本院已组织现场勘验,应以现场勘验照片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28日,鲤城二实幼就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2012年12月27日,中闽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工程的施工权。2013年3月6日,中闽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鲤城二实幼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工程由中闽公司承包;工程承包范围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供的设计院设计的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答疑纪要等规定的工程范围;合同开工日期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监理及建设单位批准的竣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为32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13639143元;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采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中标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8日前向招标人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工程师在接收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签证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审批合同内的合格工作量的85%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待主管部门竣工结算批复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的总额为总造价(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合同招标人及监理单位中间签证增减等费用)的95%,余下工程决算总造价的5%为保修金,工程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一个月内结清保修金;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增减)价款签订的《补充条款协议》(含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工程变列、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赔偿金和索赔等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以及中标价降幅系数,按增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及投资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协议;工程变更(增减)价款结算办法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赔偿金和索赔费用结算按合同中约定计算;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所有的投标资料,其中含能打开并能运行的报价电子文档光盘);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总金额为审查结论确认后结算造价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工程质量保修金。该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该工程于2013年3月6日开工。中闽公司依约进行施工,鲤城二实幼陆续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施工过程中,本案的工程项目有增减,工程量及工程款有增加。工程完工后,该工程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报告记载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2014年11月25日,中闽公司将工程相关内业资料移交给鲤城二实幼。后鲤城二实幼委托福建省仟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仟羽公司)对诉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5年7月6日,仟羽公司将审核意见报送中闽公司及鲤城二实幼并征求两单位的审核意见。中闽公司于2015年7月8日、鲤城二实幼于2015年8月24日在审核征求意见表上盖章。仟羽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工程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中闽公司编制的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江南校区幼儿园工程结算书送审工程造价为13990925元,审核后工程总造价为13814655元,核减造价176270元。同日,仟羽公司将相关文件资料归还给鲤城二实幼,但由中闽公司员工郑文彬代为领取。鲤城二实幼认为应继续将审核结论报送鲤城区审计局审查并以审计局的审查结论为准,因此未支付工程余款。至今,鲤城二实幼共支付工程款11591700元。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是否应以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作为结算依据;2.中闽公司是否逾期完工,是否应向鲤城二实幼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中闽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保修义务;4.鲤城二实幼要求中闽公司交付诉争工程内业资料是否有依据;5.本案工程款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中闽公司要求鲤城二实幼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依据。对此,本院予以分析认定如下: 1.关于是否应以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作为结算依据的问题。仟羽公司出具的《关于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江南校区——幼儿园工程审核报告》第四条虽载明“……最终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但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支付的条款为“工程竣工验收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待主管部门竣工结算批复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的总额为总造价(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合同招标人及监理单位中间签证增减等费用)的95%……”“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总金额为审查结论确认后结算造价95%……”上述约定与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基本一致,并未明确约定以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且根据《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故双方应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鲤城二实幼已委托仟羽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审核,中闽公司同意该审核意见,鲤城二实幼在审核征求意见表上盖章且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该意见,故应以仟羽公司的审核结论13814655元作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2.关于中闽公司是否逾期完工,是否应向鲤城二实幼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问题。竣工验收报告记载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鲤城二实幼认为该日期是中闽公司填写,与实际竣工日期不符,但鲤城二实幼在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上亦加盖了公章,表明其认可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内容。鲤城二实幼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完工日。且即便实际完工日期与该日期不符,但鲤城二实幼在竣工验收报告盖章的行为表明其认可并批准2014年1月20日作为竣工之日。再者,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增减)价款签订的《补充条款协议》(含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工程变列、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工期、工程质量标准、违约、赔偿金和索赔等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以及中标价降幅系数,按增减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在委托仟羽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时并未将逾期完工违约金计算在内,鲤城二实幼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因此,鲤城二实幼主张中闽公司逾期完工应支付违约金1360000元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中闽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保修义务的问题。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经本院现场勘验,与原一审勘验结果差不多,诉争工程目前存在的质量缺陷主要有:综合楼教学楼外墙、各层楼天花板、音体室墙面、教学楼六楼以及教学楼各层的楼梯、教学楼各层楼西面墙、后走廊、五楼走廊的天花板、四楼的外走廊玻璃等多处漏水、渗水;综合楼与教学楼连廊积水、排水不畅;墙面裂缝;综合楼楼顶砖空鼓、内层裸露;一层水磨地面玻璃隔缝部分破裂翘起、脱落。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根据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鲤城二实幼第一次请求的时候该部分尚在保修期内,故中闽公司应承担保修义务。其他质量缺陷已超过质量保修期,鲤城二实幼无权要求中闽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另外,关于质量问题,鲤城二实幼向本院申请对主体工程、教学楼、综合楼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范围及相应的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表示只能鉴定质量问题,无法鉴定修复方案、修复费用,鲤城二实幼表示同意鉴定机构的意见,后又向本院撤回所有鉴定申请。本院认为,鲤城二实幼自愿撤回鉴定申请,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一、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2222.25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双方在勘验笔录中确认的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工程综合楼教学楼外墙、各层楼天花板、音体室墙面、教学楼六楼以及教学楼各层的楼梯、教学楼各层楼西面墙、后走廊、五楼走廊的天花板、四楼的外走廊玻璃漏水、渗水的部分履行维修义务; 三、驳回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6864元,由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50元,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负担19914元;反诉受理费8520元,由鲤城区第二实验幼儿园负担8420元,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江农 人民陪审员  洪小春 人民陪审员  庄双燕
法官助理陈旭洪 书记员郭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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