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5284号
原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香江路1733号1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8021609C。
法定代表人:王清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炳权,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煌,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侯泽培,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施小玲,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煌,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陈鸳,女,193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张聪明,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第三人:石狮市杨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共富路港前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4327719D。
法定代表人:张聪明。
原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泽培、***、施小玲、***、陈鸳、张聪明、第三人石狮市杨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 珊
审判员 李珊珊
审判员 梁秋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蔡鸿毅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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