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139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香(特别授权),山西宁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特别授权),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东城区开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73488398。
诉讼代表人: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姜保良,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张作华。
被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香江路1733号1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8021609C。
法定代表人:王清云。
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小区5幢1单元10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810446106。
负责人:韩总线。
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53号广元大厦第10层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82501625U。
法定代表人:李天福。
原告**与被告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