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民初1390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香(特别授权),山西宁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特别授权),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东城区开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73488398。

诉讼代表人: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姜保良,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张作华。

被告: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香江路1733号1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38021609C。

法定代表人:王清云。

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小区5幢1单元10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810446106。

负责人:韩总线。

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人民大道53号广元大厦第10层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82501625U。

法定代表人:李天福。

原告**与被告东方文博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兰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