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8)皖0403执375号
淮南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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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