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402民初25号
原告:***,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东方好望角6栋317、318。
法定代表人:尹良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士军,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系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九电梯公司)、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淮,被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9,952.24元;2.被告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5,228.22元【误工费22,999.50元(150天×153.33),护理费12,981.36元(84天×154.54),营养费3,600元(120天×30),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6天×30),残疾赔偿金67,051元(17年×39442×10%),交通费60元(6天×1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为1,430元,后期复查检查等费用1,923.4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被告招聘电梯维修工,原告因有电梯维修证被聘用,原告按照被告指派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4,600元,被告为原告办理中国邮政银行工资卡一份,被告安排维修工分片包干维修电梯。2021年4月13日上午约10点,被告安排原告到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办公楼维修电梯,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派陈部长及另一名工作人员到场,两位带原告看停运电梯,因电梯在二楼,两位在一楼等候,原告从一楼楼梯上到二楼,推开门往里进,原告从二楼掉到一楼。当时摔的疼痛难忍,原告艰难给被告打电话告知情况,随后被告派方厚平等两同志赶到现场,方厚平将现场拍摄照片,后又打120将原告送入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椎骨折L1,双肺创伤性肺炎,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住院6天。医疗费用是由被告支付。由于原告伤情很重,在家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更不能打工挣钱,给本人的身体健康及精神造成极大损失。另了解,原告摔落掉下一楼,是由于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在门口走动路面用扣板扣成导致。综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如所请。
淮九电梯公司辩称:1.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中的数据无异议,发生的费用无异议;2.原告的受伤是在履行答辩人合同中的义务受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由谁承担,由合同相对方负责,合同相对方没有提供安全场地,明明有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带路但是没有指出安全道路行走,让原告从此行走,没有提供安全的场地,导致原告受伤,应该由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的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9年10月,***通过招聘成为淮九电梯公司的电梯维修工,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4,600元。2021年4月13日上午约10点,***按照淮九电梯公司的工作安排到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维修货运电梯,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带***在一楼看停运电梯,因电梯停在二楼,***一人从一楼楼梯上二楼,上到一半的拐弯处有一个门,是一楼和二楼之间技术夹层的防火门,***推开门就往里进,因技术夹层的地板是扣板做的,结果从技术夹层掉到一楼地上受伤。***当时给淮九电梯公司打电话告知情况,随后淮九电梯公司派方厚平等两同志赶到现场,并拨打120将***送到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L1,双肺创伤性肺炎,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住院6天。出院后,***门诊复查及康复等支出费用1,908.4元。经***委托,淮南朝阳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9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修电梯时摔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鉴定费为1,430元。
另查明,***有特种设备维修证,作业项目代号为T1。案涉一楼和二楼之间的技术夹层是医药行业的特殊要求,是用来隐藏无尘车间的各种管道管网。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门诊以及住院病历、医药费用票据、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有专业证书且有多年工作经验的电梯维修工,到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维修电梯,应当知道一楼和二楼之间的技术夹层门不是电梯门,技术夹层内也不是电梯井,其擅自开门进入后掉下摔伤,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淮九电梯公司对其雇员***的工作疏于管理,缺乏安全防范教育,并且维修故障电梯仅有***一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在工作中受到的损伤,淮九电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淮九电梯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淮九电梯公司对***主张的误工费22,999.50元、护理费12,981.36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残疾赔偿金67,051元、交通费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为1,430元、出院后门诊复查及康复等支出费用1,908.4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淮九电梯公司应当赔偿***82,147.2元【(误工费22,999.50元+护理费12,981.36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残疾赔偿金67,051元+交通费60元+鉴定费为1,430元+后期复查康复等费用1,908.4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82,14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1,302.5元,原告***负担373.5元,被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29元(被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金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安娜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