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7001号
原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朝阳东路东方好旺角6栋317、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3011743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龙湖南路商贸文化广场C2办公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8935224G(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旭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淮九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