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

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望运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6203号 原告: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光谷创业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运华,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座第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江三峡勘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与被告望运华、第三人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宜劳仲决字[2017]第022号仲裁裁决,已于2017年7月24日先行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鄂0106民初620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据此,本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06民初620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曾媛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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