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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北金峪冠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246号
原告***。
被告湖北金峪冠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金峪冠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