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湖北百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民初185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广景碧云天。
负责人:**,民生银行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女,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樊城区。
被告:湖北百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陵园路**。
法定代表人:洪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民生银行襄阳分行与被告***、湖北百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予以立案。原告民生银行襄阳分行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