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045号
原告:燕良济,男,194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明莉,女,1997年5月3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系原告燕良济孙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7774127XM,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莲湖花园三期A栋商业区1-121号。
法定代表人:向鑫昕,该公司经理。
原告燕良济与被告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燕良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燕良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升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