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7民初395号
原告:尹先跃,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所地来凤县。
被告: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莲湖花园三期A栋商业区1-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7774127XM。
法定代表人:向鑫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涛,男,1977年5月22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身份证住址为鹤峰县,现住恩施市。
原告尹先跃与被告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尹先跃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先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先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尹先跃负担。
审 判 员 夏大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赖婷婷
书记员(兼) 赖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