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779号
原告:刘红,女,生于1976年10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莲湖花园三期A栋商业区1-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7774127XM。
法定代表人:向鑫昕。
被告: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黄河巷185号1幢2楼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J35N3X。
负责人:向维。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涛,男,生于1981年10月4日,汉族,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及安全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红诉被告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9月25日,原告刘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刘红负担。
审判员  汪秋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