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7财保31号
申请人: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莲湖花园三期A栋商业区1-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774127XM。
法定代表人:龙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鹏,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华龙村一期三区5号楼1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597161068T。
法定代表人:刘晓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来凤县款,扣留总数额以65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为:10908093901547935314)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十一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在来凤县款,扣留数额以6500000元为限,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光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