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与某某等其他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执保500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菲,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伟。
被申请人: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
负责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与被申请人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04142.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的此次申请提供了保险限额为10304142.2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恩施华龙村集团来凤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龙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304142.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王成
人民陪审员周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