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堂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十堰市堂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302民初4617号
原告:十堰市堂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号书香嘉苑写字楼**层。
法定代表人:李贤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奕衡,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十堰市堂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皇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堂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奕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堂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装修款206678元及占有资金利息49602.72元,共计256280.72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年初,***需将位于十堰市××北路鼎泽峰的房屋装修成休闲会所,于2014年2月10日与堂皇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工程期限75天,承包方式采取堂皇公司包工、部分包料,由***提供部分材料,合同总造价为319647元。工程款的支付分三次,第一次为开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为工程进度过半(木工基层验收、油漆工进场前)支付35%,第三次为双方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三日内交清)支付5%。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的要求对项目有增、减变动,经双方签字,最终确认装修总价款为336678元,工程竣工交付后,***仅支付了130000元。剩余工程款206678元***拖欠至今。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当时说过装修款要给予***一定优惠,现未予优惠。***现无钱支付,请求分期支付,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堂皇公司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对违约责任约定:***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期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工程总造价的3‰。双方所签《施工合同书》约定的工程款总金额为319647元,施工过程中增加材料款6300元。堂皇公司为***施工的装修工程于2014年4月26日竣工。
本院认为,堂皇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完成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并交付验收,***即应按约定及时支付堂皇公司工程款。***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款为319647元,加上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增加的装修价款6300元,***共计应支付堂皇公司工程款325947元。减去已支付的130000元,***还应支付堂皇公司工程款195947元。***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堂皇公司可以要求***承担违约金。堂皇公司要求***承担的违约金,系按年利率6%计算***所欠租金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占用利息,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堂皇公司主张的金额计算有误,经核算应为47027.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十堰市堂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95947元、利息(违约金)47027.28元,合计242974.28元;
二、驳回原告十堰市堂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592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昌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