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斯美创新产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大川涂料商行与武汉高斯美创新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12民初3096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大川涂料商行,经营场所武汉市**湖区现代汽配城**区**号。
经营者谭代川,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高斯美创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湖走马岭打靶堤**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波。
委托代理人邹舰,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大川涂料商行与被告武汉高斯美创新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大川涂料商行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高斯美创新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大川涂料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大川涂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大川涂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姜树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涂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