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2870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贺艳,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贺英,女,199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江江,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贺江江,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上海申鼎市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男,约60岁,居民,住天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江江、贺艳、贺英诉被告上海申鼎市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江江、贺艳、贺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江江、贺艳、贺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贺江江、贺艳、贺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贺江江、贺艳、贺英负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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