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4149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A2-6。
法定代表人:陈四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佩忠,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佩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翼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