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4149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非本市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勇,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佩忠,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A2-6。
法定代表人:陈四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沈佩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沈翼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