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3611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繁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A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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