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0113执44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A2-6。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16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申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律师费、保函费共计256,42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8,4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号牌为沪AXXX**的车辆,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少。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5,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故拟启动对上述房产的处置程序。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且处置房产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