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古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南宁市古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27民初89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世结,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古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玉泉路二里68号,法定代表人:陈礼,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颜泽灿诉被告南宁市古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吉公司、***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1252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下半年,被告古吉公司与横县江南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后方旧大门旁房屋维修项目》合同,由被告古吉公司承包横县江南发电有限公司后方旧大门旁的房屋维修工程。被告古吉公司将工程承揽下来后,被告**找到原告,请求原告找人帮其做工。后来原告找来几个工人帮被告做工,从2016年11月一直做到2017年1月底。工程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工资为12524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2017年12月4日给原告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承诺在2017年12月28日结清颜泽灿人工费(人民币)共计12524元。承诺人:陈礼”。被告承诺支付给原告工资的期限已过,但被告仍未有支付给原告工资。现在被告连原告的电话也不接了,恶意拖欠原告的工资。横县江南发电有限公司后方旧大门旁的房屋维修工程由被告古吉公司承包,被告**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具有连带责任担保的性质,因此,二被告对拖欠原告工资应承担连带的支付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因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向原告支付4000元工资,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古吉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8524元,被告**对上述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古吉公司、***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南宁市古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16年11月17日,被告古吉公司与横县江南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后方旧大门旁房屋维修项目》合同,由被告古吉公司承包横县江南发电有限公司后方旧大门旁的房屋维修工程。签订合同后,被告古吉公司让原告负责劳务施工。工程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古吉公司尚欠给原告工资为12524元,但被告古吉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2017年12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本人承诺在2017年12月28日结清颜泽灿人工费(人民币)共计12524元。承诺人:***。出具该承诺书后,被告***原告支付了劳务费4000元,至今尚欠8524元。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古吉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劳务工作,并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被告古吉公司应支付尚欠的劳务费8524元给原告。被告***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具有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古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款8524元给原告颜泽灿;
二、被告**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南宁市古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礼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雷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