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滨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257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
被告: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办事处4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850805598。
法定代表人:何国珍。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22600.45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7日至6月7日工资差额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7日进入被告绿城天湖明月二期担任安全管理员工作,工作期间经常性加班,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并于2019年6月15日单方面非法辞退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属于违法辞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的民事诉讼规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伏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小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