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民初821号
原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花,福建广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建斌,福建广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明湖路硕治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何国珍。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