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
被告: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华益大厦B-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05007917612354。
法定代表人:何国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彬,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2020年11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梦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