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2民初4676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办事处大楼4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176123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9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