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9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办事处大楼4楼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9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滨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3)闽09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陈述其与案外人***合伙承包案涉工程,由于出现此新事实,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3)闽09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